三、继续推进避灾工程建设和管理
避灾工程集减灾、避灾、救灾物资储存、减灾救灾教育、灾时救助指挥等功能于一体,主要用于灾情发生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其基本生活。因地制宜确认、修缮和建设一批避灾场所,是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避灾工程建设:一是科学选点,合理布局。重点在台风、洪涝、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实施避灾工程建设。在选点中避开易灾、易涝、易山洪暴发和山体滑坡地段,主要建在乡镇、村一级,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二是整合资源,降低成本。通过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包括村办公楼、中小学校、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乡镇敬老院、人防设施、社会救助室等,相应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三是完善设施,强化功能。凡经确认、修缮或新建的集中避灾场所,都要把配置管理人员用房、食堂、宿舍、救灾仓库和公共厕所,作为必备的五个基本要件,并规定在醒目位置张挂避灾场所牌子。乡镇一级称“避灾中心”,村一级称“避灾所”或“避灾点”。避灾场所门口设置应急灯,主要路口设置指示牌。四是严格鉴定,确保质量。确认和修缮的避灾场所,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抗灾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集中避灾场所,必须按抗灾要求设计,按图纸施工。近期,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避灾场所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果断地落实整改措施,该摘牌的摘牌,该关闭的关闭,该加固的加固,彻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五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地要制订完善避灾场所管理的各项制度。避灾场所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平时由原产权单位管理,灾时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乡镇或由乡镇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民政部门平时负责管理业务的指导,灾时负责生活保障的协调。同时,以乡镇基干民兵、青年团员为主体,建立抗灾救灾志愿者队伍。避灾场所建成后,县(市、区)、乡镇、村各级要进一步细化救灾应急特别是转移安置的预案,在预案中明确避灾场所的布局、避灾场所启用的程序、需要转移安置的人数和管理人员名单。
四、着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
要及时调整、充实救灾物资。要组织力量,对现有救灾物资进行一次盘查,做到心中有底。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抓紧采购相应物资。储备救灾物资可采取多种方式,除与有关厂家、商家签订供货协议外,必须在各级救灾仓库(避灾中心)中购置、存放一定的物资。对使用完毕的,应及时回收、清洗和存储。通过签订协议供应救灾物资的地方,要建立供货商名录,督促其按要求把救灾物资及时送到灾民手中。要把救灾装备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政府要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购置救灾装备及业务经费,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和促进救灾工作,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要按照民政部《
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通知》(民函〔2003〕59 号)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摄录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设备,不断改善救灾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落后状况,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硬件水平和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