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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7.为确保少年法庭工作的保护和教育效果,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一般应配备一名审判经验丰富、作风扎实、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特点的女法官。
  三、审判原则
  8.少年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9.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少年案件的庭审活动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要规范法庭教育阶段的程序和内容,法庭教育应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进行。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找准教育点和感化点。由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老师等共同进行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
  10.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依法少判、轻判,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处轻刑的尽量不判处重刑,可判处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
  四、工作制度
  11.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制度。各级法院应努力提高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的效率,在审查立案时,应当优先审查,可以建立区别颜色的档案夹;立案后,应当优先排期开庭;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快审快结。
  12.推广“圆桌审判”制度。为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各级法院都应设置专门的审判法庭用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可以用椭圆形的审判桌或“U”形台取代目前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庭布置,使审判人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等)处于同一个平面,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庭审和法庭教育氛围。
  13.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制度。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应尽可能地简化,采取迅速的方式进行,在目前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的简化措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14.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确保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各级法院应当积极与检察、团委、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系和沟通,通过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或者社会调查员等形式,在判决前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供法庭审判时参考。必要时,法院也可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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