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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11月27日 粤高法发[2006]4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切实依法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法院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指导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2.各级法院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依法、及时审理好各类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3.各级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切实依法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各级法院要不断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和专职队伍建设,努力建立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5.全省各级法院都要成立少年法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及时制定审判对策和加强工作的措施,总结推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少年法庭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刑庭、民庭、行政庭、立案庭、研究室、政工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指导、协调工作。
  6.各级法院都要设立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纠纷案件。案件多、具备条件的法院,应积极争取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不能设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的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合议庭,专职或兼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较少、设立专门合议庭也不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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