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设置
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整审判分工、优化审判人员结构,改革原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其他业务庭属于平行并列的机构,对外统一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称谓。
四、人员配备
(1)领导职数。根据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法院基层法院各业务庭领导职数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有关人事政策执行。
(2)人员组成和分工。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至少配备一个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由具有比较丰富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成员可以按照各自专业背景、审判经历等分别负责承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个合议庭应当至少配置1名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五、受案范围
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六、审判管理
(1)一审案号。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确定案号,案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知+民/刑/行初字+第×号。
(2)二审案号。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案号表述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年份+法院简称+民三终字+第×号;行政诉讼案件为:年份+法院简称 +行知终字+第×号;刑事诉讼案件为:年份+法院简称+刑二知终字+第×号。
(3)程序性事项。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由知识产权庭商立案庭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程序完成。
(4)案件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初期,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应当先依照有关审判工作规范的要求,分别层报负责分管刑事、行政审判的院长审查后,再报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院长审批。
(5)司法统计。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情况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