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屠宰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各定点屠宰场要加强软硬件建设,特别要搞好代宰代批和上门收购等业务的开展,积极探索各种服务形式和手段,改善服务态度,为养猪专业户、运销户和屠宰商提供多形式、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降低服务费用,稳定销售价格。要进一步清理生猪屠宰和销售环节的各项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和标准,降低屠宰加工服务费用,稳定猪肉销售价格,减轻消费者负担。
协调产销关系,确保市场供应。要准确把握辖区内市场供应形势,进一步完善肉食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密切生猪产销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指导和督促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拓宽生猪收购渠道,开展南北产销对接和省内外产销对接,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协调解决加工、运输等环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绿色通道”的畅通。主要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承担市场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生猪的组织采购和调运力度,协调猪肉生产、加工、供应各个环节。同时,要组织好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牛羊肉和禽肉以及禽蛋等副食品的采购和调入,增加副食品供应总量,丰富市场“菜篮子”商品,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力度。按照台政办发〔2007〕45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今年商品猪基地建设计划。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市里下达的生猪活体储备任务按时足额完成。要抓紧进口猪肉储备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在不影响猪肉价格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适时将地方储备猪肉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七天的消费量。要落实储备经费,制订储备动用办法,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充分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生猪活体储备和猪肉储备任务,出现市场供应问题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建立生猪风险基金制度。为稳定生猪生产、稳定市场,各地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生猪市场风险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广辟生猪市场风险基金来源,足额筹措到位。生猪市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和肉食品供应补贴。
三、加强市场监测监管,确保供应基本稳定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执法监管,落实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确保群众食用安全。凡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肉制品均允许其流通,不得限制肉类及其制品流通范围。择机投放市、县两级猪肉储备,适时平抑物价。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和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努力维护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