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劳务分包企业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分包企业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由总承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工伤待遇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不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详见附件):
(一)本人工资的确定,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工伤职工按其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初级工(含普工、无等级证书人员)、中级工、高级工等级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80%、100%、12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 1-4 级伤残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职工,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发包的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须在施工现场将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发生工伤后的保障赔付和投诉举报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