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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新开工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 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即工伤保险费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
  (二)本方案下发前已开始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1.5‰×(尚需施工的工期/合同工期)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行业费率可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根据其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劳动保障、建设部门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实行浮动费率,每年浮动一次。
  四、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超过合同造价30%的,由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补缴竣工结算价与合同造价之间差额的工伤保险费。竣工结算价未超过合同造价30%的,可不予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低于合同造价70%的,由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还合同总造价与竣工结算价之间差额的工伤保险费。竣工结算价未低于合同造价70%的,其差额部分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承包单位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职工花名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及工程分包情况等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未及时申报工伤保险花名册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补报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七、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到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机构备案,合同期可顺延到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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