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台政发〔2006〕64 号)等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应按规定和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工程总造价的1.5‰)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三、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