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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要充分利用工余时间和公休日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职业指导与就业教育等,适当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帮助学生缩短适应期,顺利实现与岗位对接。

  第九条 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学校应严密组织学生实习的考核与评定,日常评定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依据实习教学计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学生毕业成绩。

  第十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条件支持,为学生支付合理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学生熟悉工作防护设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在实习中受到身心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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