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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与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出本专业实习教学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地点、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实习的具体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计划安排,事先以实习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给实习学生。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使之适应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增加对实习设施和设备的经费投入,骨干专业在校内要拥有数量足够、设施完善的实验实习场地(车间)或教室,实习开出率不低于95%;在校外应有能够为所设专业的全体学生开展上岗实习的基地。其他专业亦应有足够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场所及设备要专人负责,建立帐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实习设备的完好率,随时满足教学需求;校外应按专业教学需要,建立与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等实习教学基地;实习教学基地要保持长期性、稳定性。

  第六条 教学实习由学校组织管理,顶岗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统一组织,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实习;要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共同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教学实习不允许学生个人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如需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须经所在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保障实习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学校组织实习的对象,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取得职业学校学籍、身体健康的学生,严禁学校组织未满16周岁的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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