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教职[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我们制定了《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见附件),加强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是保证提高学生实践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方面。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实习必须遵循技能培养和能力形成的规律,循序渐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教学实习应结合课程内容,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利用校内实验室、仿真模拟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学生边学边练,提高技能。顶岗实习安排在第三学年,要组织学生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