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补充的耕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校核后),记10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年内耕地增减数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年终年报数为准。
2、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记5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复数据为准。
3、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记5分,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复数据为准,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为准。
4、接受省或市委托补充耕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落实省统筹滩涂围垦造地的单位,每完成1000亩,加0.1分,以3分为限。
接受省委托补充耕地面积以通过省验收合格数为准。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通过创建保护示范典型,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20分)
1、根据年初市下达的标准农田任务,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记10分,未完成的,该项不得分。超额完成的,每增加1000亩,加0.5分,以5分为限。
2、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所在地在年内完成 30%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经过市级验收,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的,记 4 分。完不成的,每少完成 1 个乡镇,扣 0.5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3、各县(市、区)完成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经过市级验收,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的,记4分。完不成的,每少完成1个乡镇,扣2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4、各县(市、区)组织开展 1 个以上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已开展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20分)
1、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面积低于同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20%的,记8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8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2、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查处率达到 95%、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 100%,记 6 分,达不到的,不计分。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起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查处的,扣1分,以4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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