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基本农田面积没有全部落实到村、地块,扣 0.5 分;没有设立界桩、保护牌标志,扣 0.5 分;责任书没有全部签订到村,扣0.5分;基本农田档案不齐全并没有及时更新,扣0.5分。
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数以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基数,相应增减易地代保基本农田面积。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20分)
1、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耕地不突破省或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数,记10分。其中一项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省或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数以浙土资发〔2007〕22号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为基数,相应增加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追加数。
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以土地变更调查数为准。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记8分。
各县(市、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4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 1/4 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 1/2 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5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加1/2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6分;综合分值大于全省均值加1个标准偏差,记8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4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2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3分;综合分值在全省均值减1/2个标准偏差和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记2分;综合分值小于全省均值减1个标准偏差范围内,不计分。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分值以省国土资源厅分析评价数为准。
3、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积极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县(市、区)级规划大纲上报省级评审工作,加2分。各县(市、区)违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发现一例扣1分,以5分为限。
4、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件质量,确保报批效率。记2分。更正补件率高于50%,扣1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1分,以2分为限。退件率高于5%,扣1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1分,以2分为限。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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