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7年度台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细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确保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顺利进行,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72号)规定和《关于印发〈2007年度浙江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耕〔2007〕2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省或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工作。
(五)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标准及依据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20 分)
1、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校核后),记10分,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以 2007 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为准,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以2006年末耕地保有量为基数,相应增减2007年期间异地委托造地、折抵指标、复耕指标调剂面积。调剂面积以省批准调剂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