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方式:由施工单位计算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及造价,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其初步审查后交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查,审查结论提交给审核签证部门。需报审核小组审核签证的,审核小组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签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先报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再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涉及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工程应报市政府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因部分项目未实施造成投资比概算减少10%以上的(不包含通过招投标及先进技术措施降低造价的情形);
(四)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台州市级政府性工程变更审核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水利、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因情况特殊,工程急需变更,如: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可由建设单位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召开紧急会议时建设单位须通知审查小组参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及预算编制。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严禁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并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财政部门将暂停拨付工程款,待整改合格后恢复拨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