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函〔2007〕94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台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
(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
(五)政府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融资;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规划局联合成立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工程变更报批权限: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合同造价,凡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审核小组审核签证。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由施工单位计算的变更造价进行审查,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审核小组审核签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审核小组原则上应在接受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签证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