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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中,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对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六、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到2008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1月10日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认识,广泛动员,研究制订具体可操作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要将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发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有关单位整改“三合一”场所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各县(市、区)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7年11月11日至12月)。各地要对“三合一”场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治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8年1月至11月)。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验收巩固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整改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整治验收工作要制定验收规程和细则,明确验收步骤、内容及要求。非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工作组要组织人员逐家进行验收。重点地区乡镇(街道)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要逐家进行验收,县(市、区)综合整治工作组对乡镇(街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在组织验收时既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更要组织抽查、印证,至少要抽查一个村(居)。乡镇(街道)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单位数量少于30家的要逐一进行印证,辖区内“三合一”场所单位数量超过30家的,抽查比例不得少于20%且总数不得少于30家。验收时验收人员和验收小组组长要分别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记录要建档备查。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开展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形成工作机制,重点地区要明确或成立监管部门(机构),落实监管措施,从源头和管理上切实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控制和管理。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于2008年12月20 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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