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时,凡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应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主动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统筹部分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再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预算;财政部门对跨年度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适当减少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建[2002]2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留存的30%部分,应比照本办法项目支出净结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和有关说明文件分别报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及预算处各一份(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数额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各部门还应按照《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3]50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归口部门预算管理处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国库处核对无误的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进行复核,并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准确认,并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意见通知各部门。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省级部门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应将本部门跨年度项目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统筹动用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有关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