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将结余资金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一项资金来源,剩余部分再由省财政用当年财力安排。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分为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3、常年性的补偿类项目结余;
4、历年结转没有具体用途的项目结余;
5、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6、由于项目执行效率低,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项目规模形成的结余;
7、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对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按财政有关规定扣减该部门项目资金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不包括三年以上(含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不包括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形成的结余。
第十五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管理方式:项目支出净结余,实行财政审批管理。省级各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实行财政审核备案管理。省级各部门可将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净结余使用权的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项目支出净结余使用权原则上归原部门所有,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在该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作出调整安排;第6项至第7项项目支出净结余收回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的部门,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