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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预[2007]82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拨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安排的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不包含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包含两层内容(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一是指同省财政有基本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以及当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当年尚未列部门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二是指同省财政不存在基本缴拨款关系的省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的财政拨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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