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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因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而需要发放人防警报的,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规定临时信号。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控制所需频率,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防空警报控制的专用频率。

  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移动通信和固定通信)应当对防空警报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和发放警报信号、“短信”等实施优先保障。对设置在通信机房内的控制设备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在战时、灾时应优先传递、发放、发布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试鸣及试鸣前的通告发布与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显示屏、音响设备的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做好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阻挠或以暴力方式拒绝人防警报设施安装,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占用防空警报器控制的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可能危害人防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迁移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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