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005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反恐)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通信、电力、广电、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和管理,组织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全市防空警报的试鸣工作;做好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
第六条 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拟制本辖区内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及警报设施安装的选点方案;组织本辖区的防空警报试鸣和警报信号发放,做好警报设施安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具体协调和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建设时,应向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点的单位或个人下达《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通知书》,明确其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