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和超收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从规定的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的当年结余财力;
(二)年度预算超收资金;
(三)本级留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的20%;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筹集时直接减少预算结余。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间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和自治区超前规划的增支政策;
(二)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三)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四)消化历史欠账;
(五)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建设项目;
(六)解决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重大紧急事宜等。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不能用于年度中间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预算支出相关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