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府将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物流企业可层报地税部门批准为试点企业,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分包或合作方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十一)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梅州市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流通企业,可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的确认手续。
三、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市级物流园区的建设,享受建设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市级流通龙头企业享受工业园区企业的待遇。
(十四)市级流通龙头企业用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四、用地优惠政策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流通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农产品生鲜连锁超市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政府鼓励流通企业积极盘活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手续,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重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物流配送中心用地,提供给物流企业。
(十八)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将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十九)优先规划和建设一个会展场馆,作为梅州的会议中心和展览中心。
五、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