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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加快发展流通业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促进我市流通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等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流通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可参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有关规定享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政策,资金来源由企业纳税入库的属地地方财政承担。

  (二)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支持。主要用于流通业扩大规模效益、提升技术水平,以及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和支撑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重点支持流通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快流通业发展。

  (三)对新认定的流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

  (四)对列入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镇级、村级农家店,市政府给予每个1000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配送中心,市政府给予每个5万元的财政奖励。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品牌汽车销售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扶持流通企业上市,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二、税收扶持政策

  (七)开展农产品企业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

  (八)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九)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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