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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医药企业,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当年以及后年度,纳税人为实施该项技改项目购进的国产设备,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十)市级医药龙头企业科研和加工、销售、办公生活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

  (十一)医药企业用于中药材种植基地、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只要土地非永久固化,在税费征收上视为农业用地对待。医药龙头企业生产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四、收费优惠政策

  (十二)对各种资本投资医药产业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市、区)行政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三)医药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十四)所有医药产业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条件许可,企业环保信誉良好的,环保部门可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五、用地优惠政策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医药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六、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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