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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粤发〔2006〕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业梅州”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医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服务

  (一)组建市医药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立办公室。负责行业规划,落实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有关政策;传递国内外行业信息;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和借鉴其他地方的发展经验;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界定和明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具体事宜。

  (二)组建由政府指导,企业组成,行业运作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管理行业事务,反映行业心声,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二、财政支持政策

  (三)市、县两级财政根据财力适当安排一定扶持资金,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用于扶持医药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医药行业中具有产业带动作用较大的龙头企业实施重大技改或高新产品的研发等项目扶持。

  (四)鼓励医药企业开发新产品、创建品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各级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药材种植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

  (六)对在梅州市范围内新办医药企业,进入各级工业园区的,可享受各工业园区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未进入园区的,可参照《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三个档次的财政专向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资金来源按企业纳税入库的属地地方财政承担。

  (七)鼓励医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三、税收扶持政策

  (八)医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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