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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加大整治力度,规范矿业秩序

  (一)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从严控制探矿权的设立和延续登记,切实解决地质勘查活动中存在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问题,规范勘查行为。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综合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和维护矿业秩序,为矿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25号)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整合工作,有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促进矿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开发。

  (三)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十、树立“崇商重企”理念,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崇商重企”理念,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发展矿业经济。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属地管辖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矿区的治安防范和管理,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维护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要按双向维权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好矿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既依法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使群众从矿业发展中得到实惠,又依法严厉查处无理取闹、挑衅闹事、故意扰乱矿区秩序等行为,维护好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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