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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立履职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根据《梅州市矿业发展规划》及市矿业开发重点项目推进的需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下达矿业发展指标及工作任务。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经贸、中小企业等部门制定矿业经济统计办法,对矿业经济进行专项年度统计。市人事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矿业办制定考核与奖罚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强势推进地质勘查工作

  一要按《梅州市地质勘查“十一五”规划》科学安排地质勘查各项工作。主攻铜、钼、锑、铅、锌、银、稀土、铁、石灰石等重点矿种,认真抓好市政府与七二三地质大队勘查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要坚持市、县统筹找矿,提高政府对资源的调控能力。市政府拟拨出专款,投入地质勘查。通过直接参与勘查项目的申报、勘查,占有重要矿产资源,提高对资源的调控能力,保障下游产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供给。要引导市勘查规划区块内的现有探矿权人尽可能地融合到政府组织实施的勘查中来,参与勘查合作,防止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乱挖乱探等现象。

  三要加强战略合作,提高勘查效率,加大勘查投入。一方面要与科研院所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省地勘局、市矿业发展专家顾问的合作,充分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及先进技术指导勘查工作,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查风险;另一方面要与企业合作,在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要找有战略眼光、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合作,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勘查投入。

  四、全面推进重点开发项目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是实现矿业发展目标的核心工作,也是矿业发展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要紧扣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这一中心环节,按《关于全面推进矿业开发重点项目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51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有效地推进《梅州市矿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13个重点项目,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尽快发挥效益。对己有开发主体的项目,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积极筹措资金,集中人力物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尚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要选准开发主体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将矿业权流向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聚集,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集群效应;尽量将矿业权流向下游产业发展充分的企业,发展矿产深加工产业,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和经济贡献率;尽量将矿业权流向企业信誉高、科技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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