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三)鼓励旅游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区(点),由所属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A级奖励5万元,4A级奖励10万元,5A级奖励20万元,由各级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鼓励兴建高星级饭店,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市政府将对全市首家兴建并正式挂牌营业的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为旅游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申请旅游扶贫资金等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

  (二十六)扶持旅游汽车服务业的发展。采取减免旅游汽车通行费等优惠办法,加快我市旅游接待服务能力的建设。

  六、产业园区发展政策

  建设“旅游产业园”是我市打造引领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开发“旅游产业园”,除享有本意见第五条的各款优惠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就园区规划、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营销等给予如下扶持:

  (二十七)建立规划补贴制度。由产业园所在地政府,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和扶持产业园区编制总体规划,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投入。把通往产业园区的道路、水、电、通讯和电视等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政府投资解决。

  (二十九)重点突出产业园区宣传。各级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整体性的旅游形象与产品推介上,重点突出对产业园区的宣传与推广。

  七、市场促销政策

  (三十)强化目的地形象宣传。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旅游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全面树立和整体宣传梅州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

  (三十一)加强促销经费投入。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经费,每年递增,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十二)全面实施“引客入梅”工程。积极发挥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酒店等旅游企业的作用,积极引进主要客源地的主要旅行社来梅设立分支机构,广泛招徕客源,对组织来梅客源较多的外地旅行社和本市接团达一定数量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由各级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