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二十)税费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2、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8号)的规定,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一)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
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和列入省(市)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除享受《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
1、投资商可在梅州市区范围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择符合星级饭店建设条件的用地,按国家土地政策以公开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办理土地使用证中,属市、区政府及部门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2、投资旅游企业用工,由所在地劳动部门积极协助投资商招聘劳务用工,并按投资商的要求提供免费培训。
(二十二)积极鼓励发展专项旅游产品。
重点发展客都文化旅游、客都红色旅游、客都休闲旅游和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以及家庭旅馆、青年旅馆、经济型酒店等有特色的大众化旅游接待设施以及旅游网站、旅行社、汽车旅馆等自助游配套设施与中介服务组织,各级财政可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或奖励这些项目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