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高效的行业准入、监管与竞争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旅游行业的准入标准,确保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能在一定规模资本和科学规划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
四、投资、融资政策
(十四)加大政府引导性资金投入。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每年递增,用于编制旅游规划、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旅游队伍培训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旅游企业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
(十五)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尤其是要有重点地引进大财团、大企业和海外客家人回梅投资旅游业,引入先进的旅游经营理念与旅游管理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旅游业的整体素质。支持和引导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企业实施产权制度与经营机制改革,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允许以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转让给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推进旅游业发展。
(十六)大力开展旅游招商。加强旅游项目库建设,把旅游招商列入市或县(市、区)招商引资体系进行考核和奖励。
(十七)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利用股市筹集发展资金。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对旅游企业以不动产等设施进行抵押贷款的,应优先支持;对经银行评估认可的景区(点)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五、重点旅游项目(企业)扶持政策
(十九)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2、对旅游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