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旅游管理体系。重点是在旅游业比较发达的镇(村),设立负责旅游管理的办公室和专职副镇长(书记),下延旅游行政管理职能,构建完善、高效的旅游管理体系;同时,要加强国有风景旅游区管理机构的建设,构建高效、有力的风景旅游资源管理、开发体系。
(六)创造宽松的旅游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制定优先发展旅游业的优惠政策,要成立旅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杜绝多级管理、重复检查,营造良好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旅游企业负担。
二、外部环境政策
(七)加强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水土流失区、植被破坏区等脆弱环境区域的监控,加强对采矿区、工业区和城镇生活区等环境污染重点区域的监督管理,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环境条件。
(八)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各级公安和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110、120、114为中心的社会联动系统,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应急能力,切实维护梅州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
(九)强化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对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旅游者提供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
三、资源开发与保护政策
(十)加强旅游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加强旅游开发规划。各县(市、区)的旅游发展规划要与梅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化发展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引入现代旅游理念,强化旅游服务功能规划与建设,交通、文化、林业、水利、国土、旅游等产业规划要相互衔接。各项旅游规划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旅游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十一)强化旅游项目建设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杜绝盲目开发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在旅游项目立项审批时,要先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大力改善旅游生态环境。禁止在旅游景区(点)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对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行“关、停、拆、迁”。未经许可,严禁在风景旅游区内开石、采矿和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