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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完善促进专业镇内省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财税〔2006〕88号规定执行。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办法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执行。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及民营科技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扶持专业镇内科技创新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专业镇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免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执行。

  三、用地优惠政策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对专业镇内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安排在市、县产业转移园,又符合产业政策的,可按市、县产业转移园区有关政策执行。

  (十六)凡涉及农业类专业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按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专业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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