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与运作模式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保、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模式。
四、具体内容
(一)为了保证农房统保工作的连续性,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多方受益,农房统保从2008年起,一定三年。
(二)承保主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三)保险适用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四)保险责任范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4、由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房屋虽未倒塌,但经有资质部门和专家鉴定需要作搬迁处理的房屋;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保险金额。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额为3000元/户。
(六)保险费率。以2.5‰的年费率计算,全市87.5万户农房每年统保所需资金656.25万元。
(七)投保方式。全市统一保费、统一保额,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1月份进行统保,承保公司统一签发保险单,并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作出统一规定。
(八)保险费缴纳。统保保费筹集采取财政补助方式,其来源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相应的比例(见附表)。县级负担部分在保单生效后10日内划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市级负担部分在县级资金到位确认后5日内划付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
(九)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授权各县(市、区)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各县(市、区)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负责组织实施。
附表
梅州市农房统保保费市、县(市、区)负担明细表
(按2.5‰费率计,300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