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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各类土地补偿费计算标准

  (一)耕地。

  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收蔬菜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征收水田、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计算补偿;征收蔬菜基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二)其他农用地。

  征收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鱼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山坡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平原园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省征地保护价标准补偿。

  (三)其他土地。

  征收农村空闲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的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现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按66000元/亩补偿。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

  1、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2、征收园地的果木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现状为果园,以大柚树为主的补偿9000-12000元/亩,以中柚树为主的补偿6000-8000元/亩,以小柚树为主的补偿3000-6000元/亩。未形成果园的,补偿1000-2000元/亩。

  房屋前后5米内的其他果木及特殊果木的补偿,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3、蔬菜基地内间种的果木,不另行补偿。

  4、苗圃、花圃的搬迁、经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补偿总额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短期作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外安排。

  (二)各类土地前三年的年产值及有关数据,由梅江区统计局提供。

  (三)征收鱼塘的,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1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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