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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2007〕71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
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为保证国家建设的用地需要,保障农村经济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范围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地类│                  补偿总额                  │
│  项目├────┬────┬────┬───┬────────┬────┬───┬───┤
│    │ 水田 │ 旱地 │蔬菜基地│ 鱼塘 │   园地   │村内空闲│未利用│ 林地 │
│    │    │    │    │   ├───┬────┤建设用地│ 地 │   │
│    │    │    │    │   │平原园│山坡园地│    │   │   │
│    │    │    │    │   │ 地 │    │    │   │   │
├────┼────┼────┼────┼───┼───┼────┼────┼───┼───┤
│平均 年 │ 1401 │ 1326 │ 6014 │ 6055 │ 1789 │    │    │   │   │
│ 产值 │    │    │    │   │   │    │    │   │   │
├────┼────┼────┼────┼───┼───┼────┼────┼───┼───┤
│补偿 标 │ 43000 │ 38000 │85700  │47100 │22000 │ 11000 │ 66000 │ 7000 │ 8800 │
│  准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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