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协议供货
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单个品目在10万元以内的;
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同品牌、同型号在4台以下,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