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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所有交通工具;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建筑装饰材料;
  9、变配电设备;
  10、救灾物资;
  11、防汛抗旱物资;
  12、教科书、图书。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工程监理;
  7、物业管理;
  8、网络租赁。
  二、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如:农用物资、农用机械设备、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工程设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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