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补贴和补偿制度。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落实经济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对因实行低票价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补贴和补偿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残疾人等优待人群免费乘车的具体办法,发放免费乘车证,同时把乘车“意外伤害险”一并明确与落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五)认真执行扶持优惠政策。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应全额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免征车船税及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站点、站亭(棚)等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财政、物价、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白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七、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一)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要坚持“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政府要对骨干公共交通企业保持控股地位,大力扶持骨干公共交通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规模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按照《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要求,有序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行为。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与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准点守时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格特许经营合同管理,对经营困难、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