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等城市应根据城市功能布局,把公交专用道系统和城市交通换乘枢纽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抓紧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与修订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市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
2007年底前,各地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编制规划的,设市城市必须在2008年7月1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对规划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今后凡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城市不得投放或增加出租汽车运力。省建设厅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各设市城市实现现有占道的公共汽车首末站全部退道进场。要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运行”的原则,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民航、铁路、长途车站、港务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应建设大型公共交通枢纽中心,形成市内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有序衔接和转换,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共汽车进入市区。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各大中城市要把公交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通过公交专用道建设使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