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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和综合整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旧住宅区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同时,逐步把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五)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和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其它税收优惠。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根据国家税法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和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五是在旧住宅区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六是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小户型住房和廉租住房,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可,报当地税务部门免征房产税。
  (十六)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和整治,规划、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这些房屋与普通住房一样,具备可靠的质量和基本的使用功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规定,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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