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但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不得低于40%。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优先安置。配租住房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腾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要在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建设区域要合理,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不得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廉租住房工作组织实施得力、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的困难地区给予扶助;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方式给予支持。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五是鼓励社会向廉租住房建设捐赠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各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每年第二季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各市州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公示、退出和租金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所租住房,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对虚假谎报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按政府定价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所租住房,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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