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省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力争2008年底前,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解决实际困难、满足基本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州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原则。
二、进一步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