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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五、严格垃圾处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预防腐败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加强自身监督,按规定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努力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办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六、建立政府财政与社会收费相结合的保障机制,适应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各市、县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与社会收费相结合的垃圾处理运营资金保障机制,将垃圾处理运营费列入地方财政公共支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积极探索科学简易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降低征收成本,解决收费难和收费率低的问题。

  七、以卫生填埋为主要方式,合理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处理技术

  在经济状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且具备建设卫生填埋场适宜条件的地方,应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经济条件和垃圾热值条件较好、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地方,可适时发展焚烧处理技术;条件适宜的可发展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技术处理垃圾,逐步提高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水平;积极探索乡镇(农场)垃圾处理,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八、统筹建设与运营,全面提高垃圾处理建设管理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搞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统筹保洁、收集、运输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抓好硬件配套建设的同时,还要统筹相关软件的配套建设。要加快运营作业环境、投资建设环境、运营监管环境、产业发展环境等的建设,加快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创新,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良性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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