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07〕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我省“十一五”城镇垃圾处理无害化目标,根据省规划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的要求,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见附件)。该《计划》已经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实施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计划》,加快“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我省“十一五”城镇垃圾处理无害化目标,是贯彻省委五次党代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检验各级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标。对保持和发挥海南环境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省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实施《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合力推进《计划》的实施
《计划》确定的10个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十二个市、县和省直多个职能部门,涉及到立项、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与运营、政策保障、区域统筹等方面的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与运营主体。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列入政府责任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职责为: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计划》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全省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安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