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明确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和分工,确定各单项工程建设组织和管理的牵头部门,提出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西部开发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基础资料的调查和收集工作
各地要以国家十部委2006年退耕还林的调查成果为基础,将资料补充完善到2006年底。要以退耕还林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退耕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生活生产用能使用情况、生存条件、产业发展状况,以及退耕农户拥有土地资源、收入构成、收入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要对退耕还林地区、退耕农户存在的主要困难,从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方面深入进行分析,并征求退耕农户对项目建设的意愿。
(三)做好规划的衔接工作
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做好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十一五”规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规划中要明确有关规划的衔接过程、衔接内容等。
(四)制定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
有关市、县财政要制定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保障退耕还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负责的规定,由各级财政本着节俭的原则安排解决。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和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
由各有关市县依据本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际,结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编制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工作经费方案主要包括编制依据、经费测算标准和经费安排等,经有关市县政府审定并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规划的编审
规划以县为单位负责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西开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
各市于2008年 2 月20日前,将规划调查表(包括电子文本)报省发展改革委,抄省级有关部门;在2008年3月10日前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建设规划(包括电子文本)报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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