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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要切实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要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规范、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待遇。要注重在优秀的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选劳动模范及其他社会先进人物。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创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保障服务机制
  15.设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专门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重点用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具有文化传承作用、独具泉城地方特色的传统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继续加大对“金蓝领”培训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16.合理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技工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济发〔2007〕6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工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养。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建设专项经费时,要将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对以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的各类职业院校要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17.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省有关规定,企业要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当年实际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开支,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使用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鼓励各方力量捐赠助学。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19.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政府投资、国债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社会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依托职业院校建设3-5家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机械、电子、化工、焊接、汽修、建筑、建材等7-10家专业实训、鉴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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