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办法。挖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绝活,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现代制造业中的主体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高技能人才专项能力考核;探索对职业关键能力、专项能力的评价,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10.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市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在全社会积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达到95%以上。今后,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11.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制定济南市职业技能大赛办法,定期举办全市性的职业技能大赛,对在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或优先晋升职业资格。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机制
12.建立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对重要生产工序要配备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以上的人员,在关键工序、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并以业绩突出的首席技师名字命名。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对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参照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要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13.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制度。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填补国家和省、市空白,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予以重奖。要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力度,提高奖励标准,认真做好“济南市首席技师”、“济南市突出贡献技师”和“济南市杰出技术能手”的选拔工作。“济南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济南市突出贡献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济南市杰出技术能手”每年选拔一次。
14.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制度。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制定行业内与技能水平挂钩的工资标准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要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年薪制、合同工资等其他分配形式为辅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方式。对省、市“首席技师”可以分别参照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收入确定收入,并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时,对高技能人才应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