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按照由近及远、递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目录内容。要严格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信息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审查。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编制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中旬前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3月31日前将相关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予以公布。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环节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五、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强化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途径,借助可以利用的媒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